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本市整体创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城市和国家现代种业自主创新试验示范区建设,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强化装备支撑,全力保障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各产业发展全面机械化的需求;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现有装备结构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集约化、规模化、工厂化现代农业发展;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一)实施范围
在本市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房山区、通州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门头沟区、丰台区、朝阳区、海淀区13个涉农区和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视同区级统一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管理。
(二)补贴机具
优先保证节水、节肥、节药、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价值较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1.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8-2020年本市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从《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发布的品目范围中选择,根据本市农业各产业发展需要,按年度调整和发布补贴机具品目,对其实行敞开补贴。2018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1大类21小类38个品目(详见附件1)。
2.市级财政资金累加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从每年度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根据本市农业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市级财政资金累加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年度调整和发布补贴机具品目。2018年市级财政资金累加补贴机具种类范围7大类10小类16个品目(详见附件2)。
3.市级财政资金单独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本市农业重点和特色产业发展需要,不在年度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机械,利用市级财政资金给予单独补贴,按年度调整和发布补贴机具品目。2018年市级财政资金单独补贴机具种类范围8大类12小类32个品目(详见附件3),单独补贴资金依申请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对象,用完即止。
4.补贴机具资质。(1)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①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②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③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本市择机选择不超过三个品目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对经过新产品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品目,可依程序按年度纳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促进农业绿色生态发展的机械装备,适时开展资质采信补贴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新产品和资质采信补贴试点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执行。
(2)市级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机具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5.区级补贴。各区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所需的机具,通过本级财力,区级可适当安排资金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品目、补贴标准、操作方式等由各区自行确定。
(一)补贴对象
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测算,最终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金额在年度补贴额一览表中明确。
1.中央补贴资金。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规定标准执行,补贴比例按照30%测算。
2.市级财政资金。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进行累加补贴的累加补贴比例按照20%测算;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进行单独补贴的补贴比例按照50%测算。
3.享受补贴资金上限。原则上,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确有需求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如需突破上限规定,需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审定,审定规则须正式出台文件对外公布。
补贴资金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1.确定实施方案。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标准等内容。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2.组织机具投档。市农业局发布补贴额一览表,引导生产企业自主投档,对农机生产企业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每年的投档频次原则上不少于两次。
3.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4.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可向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或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购机补贴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持行驶证申请补贴。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农机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5.补贴资金兑付。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核验机具,并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补贴兑付申请,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核验机具并提交补贴资金兑付申请;区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向通过审核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每月向市农业局报送农机补贴资金申请和兑付情况。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级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农机处,负责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研究、方案制定、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二)细化分工,明确责任
1.市农业局职责。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定制度,统一发布补贴额一览表,引导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指导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市财政局职责。配合市农业局制定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本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职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完善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材料形式审核、补贴资金兑付申请、补贴机具档案管理等工作。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4.区级财政部门职责。配合农机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完善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年度预算编制,保障本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经费,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规范操作,高效服务
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和手机APP补贴业务办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各区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和补贴资金兑付等工作,鼓励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市、区两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考见附件4)。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区级延伸。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评估。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快制定处理细则,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各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并抄报市农业局、财政局。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局、财政局。
本实施方案由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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